财税法规

第八条 纳税人已放弃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权又重新申请的,纳税人须自放弃抵扣权执行月份起满12个月后,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资格认定备案,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自纳税人备案登记次月起恢复其抵扣权。

第三章 退税申报
第九条 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实行应缴增值税增量计算,按季度办理退税的办法,于4月、7月、10月和12月分别办理。
纳税人12月份发生的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应当在次年4月办理退税。

第十条 纳税人应在办理退税的月份申报期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退税申报,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抵(退)税申报表》(附件3);
(二)纳税人本期有新增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应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固定资产)》、《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固定资产)》、加注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标识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认证清单(固定资产)》。

第四章 退税审核
第十一条 办税服务厅将纳税人报送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抵(退)税申报表》相关信息录入税收征管系统,并将退税资料传递到税源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税源管理部门收到退税申报后,应对纳税人进行书面审核与实地核查。
(一)书面审核内容:
1.审核《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抵(退)税申报表》中本期新增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与纳税人报送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固定资产)》、《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固定资产)》、《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认证清单(固定资产)》中加注标识的抵扣凭证的进项税额合计数是否相符;
2.审核《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抵(退)税申报表》中“本年累计应纳增值税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纳增值税税额”等栏次与增值税申报表中对应栏次数据是否一致;
3.审核本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抵(退)税申报表》中“本年前期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余额”栏次与上期“应结转下期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栏次数据是否相等;
4.审核《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抵(退)税申报表》栏次逻辑关系是否相符。

(二)实地核实内容:
1.是否有固定资产实物,且实物与发票是否一致;
2.是否将享受退税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方面;
3.是否将享受退税的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方面;
4.是否将享受退税的固定资产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5.将享受退税的固定资产提供给非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使用。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申报的各种固定资产抵扣凭证进行交叉稽核。比对结果为“比对不符”、“缺联”、“重号”“作废”的发票,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进行核查,查实确有问题不得予以抵扣,应自《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抵(退)税申报表》 “本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栏目中转出,并通知纳税人作相应的帐务处理。涉嫌偷骗税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税源管理部门在完成书面审核和实地核查后,应签署意见,连同纳税人申报资料一并报流转税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经审核无误后,由计统部门填写“收入退还书”,送国库部门办理税款退付。主管税务机关应在退税申报当月办理完结退税审核及相关退税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