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分析工作制度》的通知

国税发[2007]46号     2007年04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积极开展税收分析工作,特别是通过建立税收经济分析、企业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的互动机制,推进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及时发现税收征管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地区对税收分析重视不够,缺乏税收分析的长效机制和制度保证,税收分析与经济税源和税收征管相脱节,仍然停留在传统的收入进度分析的层面上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分析工作,提升全系统税收分析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收分析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级税务机关要树立正确的税收经济观,充分认识税收分析在税收管理中的重要地位,深化税收分析,促进税收职能更加有效地发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税收分析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规范税收分析工作,提升税收分析水平,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税收分析是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对一定时期内税收与经济税源、税收政策、税收征管等相关影响因素及其相互关系进行分析、评价,查找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建议的一项综合性管理活动。它是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和环节,是促进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充分发挥税收职能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税收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税负分析、税收弹性分析、税源分析、税收关联分析等。

  第四条  税收分析根据工作需要,运用多种分析方法,从宏观和微观层面进行常规分析和专题分析。常规分析主要动态反映当期(月、季、年)税收收入情况;专题分析主要反映特定税收问题或现象。

  第五条  税收分析坚持实事求是、从经济到税收、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按照建立健全税收经济分析、企业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之间互动机制的要求,通过税收经济分析,及时发现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为企业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提供参考,企业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又促进税收分析水平进一步提高。

  第七条  税务总局和省、市、县税务机关的税收分析工作适用本制度。县以下基层税务分局、税务所的税收分析工作可参照本制度进行。

        第二章  税收分析工作职责 
  第八条  税收分析工作实行层级管理,分税务总局和省、市、县税务机关4级管理,上级税务机关负责对下级税务机关税收分析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下级税务机关要对上级税务机关反馈税收分析的具体执行情况。
 
  第九条  税务总局税收分析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定期开展全国宏观税负、税收弹性以及税种和行业与对应经济指标相关关系的宏观分析;组织进行全国纳税能力估算,开展税收征收率的测算和分析工作;组织开展税收政策变动及重大税收征管措施对税收收入影响的跟踪分析;定期开展全国税收预测。
  (二)定期发布税务总局监控重点税源企业分行业税负标准和税负预警指标,通报行业和重点税源企业的税负率、利润率、平均物耗等指标及变动情况。
  (三)实行月度税收分析会议制度,提出完善政策、加强管理的措施建议;实行税收收入分析报告与通报制度;实行税收分析档案管理制度;开展税收调研分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