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四)建立健全全国规范统一的税收分析指标体系和方法体系,研究建立税收分析预测模型,协调开发税收分析软件并推广使用。
  (五)制定与完善税收分析工作制度,举办税收分析业务培训与交流,指导各地税收分析工作。

  第十条  省、市税务机关税收分析工作的主要职责是贯彻上级税收分析工作要求,负责分析和监控本地区及行业税源、税收情况,推动本级税收分析工作,组织指导下一级做好税收分析工作。

  第十一条  县税务机关税收分析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贯彻上级税收分析工作要求,开展本地区经济税源分析调查,做好税收日常分析和专题分析,特别是做好本地区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微观分析,并做好税收分析的上报和信息反馈工作,为上级领导决策和加强税源管理提供可靠依据。

        第三章  税收分析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税收分析工作机制的内容主要包括月度税收分析会、地区税收分析会、税收情况报告通报、定期税收预测、经济税源调查以及税收分析档案管理等。

  第十三条  月度税收分析会。各级税务机关原则上每月召开税收收入分析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分析把握税收形势,研究加强税收征管、完善税收政策的措施。税收收入分析会由主要局领导主持,计统、税种管理、征收管理以及税源管理等部门参加。计统部门负责税收收入综合情况分析,税种管理部门负责分管税种收入情况及政策执行情况分析,征收管理部门负责征管措施成效分析,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税源情况分析。

  第十四条  地区税收分析会。地区税收分析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税务机关的局领导或计统部门组织,一般由下级税务机关负责税收分析工作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分管计统工作的局领导参加,并扩大到税种管理、征收管理、税源管理等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财务人员。地区税收分析会要针对问题进行专题讨论,避免流于形式。

  第十五条  税收情况报告和通报。各地税务机关要每月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向下级税务机关通报税收收入完成情况,及时分析收入形势,发现问题,提出建议,促进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以及组织收入工作的顺利开展。当收入情况发生异常波动或出现较大问题时,要及时汇报或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