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4)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劳务的,应结合存货、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审核是否在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并按税法规定作收入处理。

(5)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审核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收入处理,是否存在不按合同约定日期确认收入不入账、少入账、缓入账的情形。

(6)长期工程合同收入,应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审核收入的计算、确认方法是否合乎规定,并核对应计收入与实际收入是否一致。注意查明有无随意确认收入、虚增或虚减本期收入的情形。

(7)采用委托外贸代理出口方式的,应于收到外贸企业代办的发运凭证和银行交款凭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重点审核有无代办发运凭证和银行交款单,是否存在不按发运凭证或银行交款凭证确认收入的情形。

(8)对外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商品房的,应于土地使用权和商品房已经移交,并将发票结算账单提交对方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采用按揭方式销售的,审核是否按相关规定确认收入和交纳税金,即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9)对于向客户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用,如有线电视入网费、城市供热供水接网费、管道燃气入网费,审核是否按有关规定确认收入。

(10)对于企业取得的会员制会籍收入,审核入会者在入会后是否接受企业其他商品或服务而确定会籍收入,是否全额或分期计入收入。

2.验证应税收入在不同税目之间、应税与减免税项目之间是否准确划分,是否存在高税率的收入记入低税率的收入情况。

3.截止性测试:审核决算日前后若干日的出库单(或销售发票、账簿记录),观察截至决算日止销售收入记录是否有跨年度的情形。

4.审核企业从购货方取得的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入账。

5.审核销售退回、销售折扣与折让业务是否合理,内容是否完整,相关手续是否符合规定,确认销售退回、销售折扣与折让的计算和税务处理是否正确。重点审核给予关联企业的销售折扣与折让是否合理,是否有利用折让和销售折扣而转利于关联单位等情形。

(三)其他业务收入的审核

1.其他业务收入依销售方式按以下情况确认:

(1)材料销售的收入,应于货款已收到,并已将发票账单和提货单交给购货单位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结合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等科目,审核有无扣压结算凭证,将当期收入转入下期入账,或将当期未实现的收入虚转为收入记账,再下期予以冲销等情形。

(2)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应于企业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重点审核代销清单的开出日期、商品的数量及金额的正确性。

(3)包装物出租收入,应于企业收到租金或取得收取租金的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重点审核发票账单和包装物发货单是否已交付租赁包装物单位,有无扣压结算凭证,将当期收入转入下期入账,或将当期未实现的收入虚转为收入记账,在下期予与冲销等情形。

(4)审核包装物押金收入,有无逾期未返还买方,未按规定确认收入的情形。

2.抽查大额其他业务收入的真实性。

3.对经常性的其他业务收入,从经营部门的记录中审核其完整性。

4.审核其他业务收入计价的合理性,查明有无明显转利于关联公司或截留收入;跟踪了解市场价格及同行业同期水平,判断计价是否合理。

5.审核其他业务收入涉及的相关各个税种是否及时申报足额纳税。

(四)补贴收入的审核

1.审核实际收到的补贴收入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2.审核按销量或工作量及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取得补贴收入、销量或工作量计算是否准确、定额是否符合规定、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3.审核企业从购货方取得的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入账。

4.审核企业取得减免税或地方性财政返还、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

(五)视同销售收入的审核

1.视同销售是指会计核算不作为销售,而税法规定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2.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重点审核是否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3.采用还本方式销售的,重点审核是否按货物的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