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审核坏账损失的相关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2)逐笔审核坏账损失的原因及有关证明资料,确认坏账发生的真实性及计算的准确性,并确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
(3)审核企业关联方之间的往来账款。关联之间的往来账款不得确认为坏账。但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债务方破产后,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债权方企业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4.获取充分必要的证据。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或无法找到承债人准偿债务时,应当取得以下证据:
①法院的破产公告或破产判决书及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②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
③工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营业证照的证明;
④公安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失踪证明。
(2)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表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应取得以下证据:
①企业依法催收磋商的记录;
②债务人以资不抵债的,应取得经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告;债务人连续三年亏损的,应取得经审计的最近三年度会计报告;债务人连续三年停止经营的,应取得所在地工商等部门的证明材料,并取得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证明;
③逾期三年以上未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中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应取得境外有资质的机构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
(3)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应取得下列证据:
①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的批准文件、法院判决 书、裁决书和企业债务重组方案及相关资料;
②企业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有效凭证和账务处理证据等。
(4)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取得下列证据:
①企业的专项说明;
②专门机构或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说明。
5.确认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1)债务人已经清算的,计算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实际清偿后的余额,确认不能收回的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2)对尚未清算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计算并确认不能收回的坏账损失的具体金额。
(3)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应收账款,其遗产不足清偿部分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计算并确认不能收回的坏账损失的具体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