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南京华浦电子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5〕279号          2005.4.4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南京华浦电子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4〕17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南京华浦电子有限公司是1993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5612万美元(其中外方投资3086万美元,已全部到位),经营期限30年,经营范围为研究、开发、设计、制造各种型号和品种的彩色显示管、元器件及相关产品。其主导产品15"彩色显示管和17"彩色显示管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规定,同意南京华浦电子有限公司从2004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