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5]294号 2005-4-11
北京、上海、江苏、江西、四川、黑龙江、甘肃、陕西、湖南、广东、河北、辽宁、浙江、山东、河南、福建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中蓝总[2004]238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776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
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 业 名 称 金额。万元 企业所在地
1 中蓝建设局 476 北京市
2 蓝星无锡石化总厂 160 江苏省无锡市
3 中国蓝星哈尔滨石化总厂 169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4 中车汽修7425工厂 104 江苏省南京市
5 蓝星南通合成材料厂 151 江苏省南通市
6 晨光化工研究院 80 四川省成都市
7 北京化工机械厂 104 北京市
8 黑龙江石油化工厂 87 黑龙江省大庆市
9 济南长城炼油厂 100 山东省济南市
10 济南裕兴化工总厂 35 山东省济南市
11 连云港设计研究院 48 江苏省连云港市
12 广州合成材料研究院 36 广东省广州市
13 长沙设计院 28 湖南省长沙市
14 中车汽修3402工厂 16 陕西省西安市
15 中车汽修3404工厂 17 陕西省西安市
16 中车汽修7816工厂 17 浙江省台州市
17 信息设备6902工厂 17 江苏省南京市
18 中车汽修7420工厂 17 河北省石家庄市
19 上海蓝浦清洗技术公司 15 上海市
20 中车汽修4232工厂 17 广东省湛江市
2l 小车汽修7428工厂 9 福建省闽侯市
22 蓝星沈阳轻工机械研究所 11 辽宁省沈阳市
23 中车汽修4821工厂 10 辽宁省大连市
24 中车汽修3301工厂 7 辽宁省沈阳市
25 中车汽修7418工厂 7 辽宁省大连市
26 中车汽修7417工厂 7 辽宁省大连市
27 信息设备6911工厂 6 河南省许昌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