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3、抵减欠税的期限问题。《通知》未对抵减欠税的期限作出规定,尤其是该政策如果为常规性的,抵减期限的规定则显得更为必要。因《征管法》和《实施细则》规定,即使是满足其规定,经批准同意延期纳税的欠税人,其欠税期限有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的限制。

4、欠税的法律责任问题。《通知》未对欠税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因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此外,《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税务机关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对照《征管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本人认为《通知》应该仅适用于经税务机关批准同意延期纳税的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为常规性的政策,但是可以抵减增值税欠税的只能是批准的延期内取得的进项税额。此外,为追缴欠税的需要,可以一次性地适用于既有欠缴增值税,又有进项留抵的纳税人,但对其欠税必须按税法规定予以征收滞纳金。

综上所述,为使纳税人正确理解和执行该《通知》,从而增强企业的纳税意识,尤其是督促困难企业在税法规定的延期纳税期间做好资金筹划和加强增值税的进项抵扣管理,及时取得专用发票,做到及时足额纳税。有必要对上述事项作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