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12号                 2004.8.30

欠税是否可以在增值税留抵里扣减?<有趣的泰科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及时追缴欠税,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问题,现将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二、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二)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三、为了满足纳税人用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需要,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相关栏次的填报口径作如下调整:
  (一)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

  (二)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

小雨沙沙:
关于《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的几点思考

2004年8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2004]112号 下发了《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及时追缴欠税,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问题,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该《通知》还对与此相关的会计处理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相关栏次填报口径的调整作出了规定。

对上述《通知》,本人结合涉税企业的相关实际情况分析,认为以下几点尚待明确:
1、政策适用的纳税义务主体资格。该政策出台是否意味纳税义务人发生欠税的情况都适用其规定。诚如是,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相违背。因为《征管法》第三十一条 规定,只有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特殊困难的界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亦作出如下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除符合上述规定外的纳税人均必须及时足额缴交税款,当然包括增值税。

2、政策适用的时效性。该政策是一次性适用的,仅限于追缴欠税;还是常规性的。如果是一次性的,那么截止时点是下文之日,还是什么时点?如果是常规性的,是否意味企业能自主选择纳税期限,因为根据本《通知》规定留抵税额的可以抵减增值税欠税,可见,欠税在前,抵减在后。现实中不少企业前几个月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产生应交增值税,并缴纳。此后几个月连续出现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形成期末进项留抵,甚至有的企业,连续至年底都是进项留抵税额。若照上述理解,企业可选择的话,则该类企业,前几个月可暂不纳税,用此后的进项冲抵,这样企业很可能在本年度无须纳增值税,至少可以少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