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网站建议:
  1. 如果2008年1月1日企业委托出口,那么就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办理业务,避免与文件规定不符而对企业产生不良影响。
  2. 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委托出口的企业,也尽快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同时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说明“委托出口与办理登记时间超过30天是因为委托出口办理的早,而文件出的晚”。 
  3. 如果有的企业因文件出台前对委托代理规定不了解,没有与受托方签订协议的,请与受托方补签协议,尽快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
  文件第一条对出口货物免税认定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网站建议企业一定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并按照文件规定开展申报工作。
  如果企业不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那么企业就无法开展出口货物免税申报,税务机关会根据海关出口报关单信息检查是否有出口货物但是没有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情况,出口未申报将视同内销处理。

  二、已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网站简析:文件第二条主要是说明当企业有基本信息变更时不仅需要到征税机关进行变更,同时还需要到退税机关进行变更。这点与企业以前业务办理存在差异。
  目前通过三大系统整合第一期在全国已经基本应用,综合征管系统、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已经实现系统数据衔接,纳税人基本信息可以通过系统整合由综合征管系统传递到出口退税管理系统中。

  三、小规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依法应当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首先注销其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事项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免税认定。
  网站简析:文件第三条主要是说明企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顺序。按照文件规定应先到退税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注销,当出口免税业务全部处理完毕后再办理税务注销。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注销,需要对企业所有出口免税业务进行处理,对于没有申报、没有核销等等数据进行处理后方可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注销。

  四、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报关后,应向海关部门申请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并及时登录“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3〕15号)有关规定提交相关电子数据。
  网站简析:文件第四条对于企业来说非常重要,直接关系到企业出口免税申报、审核海关出口报关单信息是否齐全,是否通过审核予以免税申报核销,直接影响企业经济效益。
  企业一定要牢记:
  货物出口后,一定要到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对出口报关单进行确认,只有确认的出口报关单数据,才会被视同执法数据,才会及时传递到税务机关,才会及时应用于出口退税审核处理,这个数据就是出口退税中称为001的出口报关单数据。
  在出口退税管理中,应用的出口报关单数据有多种,包括:001、002、003、海关统计数据(包括出口、进口)以及全口径出口报关单数据,这些数据包括了出口全部数据,可以有效对出口情况进行控制。
  电子信息详细情况请参见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和出口退税从入门到精通立体图书。

版权所有© 2013-2019 官场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