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7]123号         2007.1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下载:rtf 文件
    1.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
    3.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
    4.小规模纳税人不予免税出口货物情况表
    5.填表说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为规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制定本办法。
  网站简析:管理办法明确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在管理办法推行后将继续保持免税,对应的计税计算方法不会发生改变。
  一、小规模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持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
  网站简析:文件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
  目前全国各地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不同,具体办理地点请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

  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期限是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应申报以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由税务机关查验);
  (二)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网站简析:文件对于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进行了相应的说明,这里需要重点注意的是办理时间限制“30天”,企业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但是文件并没有对于超期之后的相应管理规定,另外如果企业在以前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那么对应的时间限制是多少?
  网站建议:
  1. 如果企业是新办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那么就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根据文件执行起始时间,2008年1月1日之后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按照文件执行。避免与文件规定不符而对企业产生不良影响。
  2. 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也尽快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同时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说明“认定时间与办理登记时间超过30天是因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理的早,而文件出的晚”。
  在办理出口退税业务中有多个时间期限,对于广大出口企业来说是需要牢记在心的,否则就会给企业直接带来经济损失。
  具体时间期限请参见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相关内容。


  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期限是首份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应申报以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由税务机关查验);
  (二)代理出口协议。
  网站简析:文件这部分内容对于没有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采用委托出口企业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进行了说明,时间限制同样是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