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
[全文废止]
发文日期: 2004-09-03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4]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及其各种文书样式(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有问题,应及时报告总局(国际税务司),以便研究解决。
附 件:
&nbs p; 1.预约定价会谈记录
2.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会谈通知
3.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
4.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延期报送报告
5.关于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延期报送的复函
6.审核评估初步结论
7.审核评估延期通知
8.审核评估初步结论报审表
9.预约定价安排(参照文本)
10.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呈批表
11.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
12.关于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续签的复函
13.预约定价安排续签审批表
14.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变更报告
15.预约定价安排工作联系单
下 载: doc 文件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至五十六条的规定,以及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间签订的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为规范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的税收管理程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的税收管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的税收管理是指,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间在有形财产的购销和使用、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提供劳务、融通资金等业务往来中,申请预先约定关联交易所适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用以解决和确定在未来年度关联交易所涉及的税收问题时,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按照自愿、平等、守信原则,依本规则所进行的会谈、审核和评估、磋商、预约定价安排的拟定和批准,以及监控执行等项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各级主管税务机关是指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具体实施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内设立的国际(涉外)税收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相关税务管理部门办理。
第二章 预备会谈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同意纳税人正式提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前,根据纳税人的书面要求,与纳税人就预约定价的安排、以及达成预约定价安排需要研究、分析的范围等问题,进行预备会谈。预备会谈的时间、地点、具体内容等事项,由双方确定。
第五条 在预备会谈可能的预约定价安排时,纳税人应当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要求的同时,就以下内容,提出初步书面建议和意见。
1.实施程序方面:
(1)预约定价安排的建议;
(2)预约定价安排期限;
(3)准备提交的文件、资料;
(4)预约定价安排批准后的报告和监控;
(5)是否通过预约定价安排解决以前年度的税收问题等。
2.具体内容方面,主要应当包括:
(1)有关的关联企业情况;
(2)以前年度的税务审计情况;
(3)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到的有关经营活动情况的说明;
(4)境内、境外的关联交易情况;
(5)功能和可比性分析(包括市场状况、可获取的可比定价信息分析);
(6)对可比信息调整因素的考虑;
(7)建议采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以及其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理由;
(8)拟选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所基于的假设条件;
(9)可能出现的双重征税等问题,包括涉及税收协定相互磋商程序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