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三) 出口货物退税率适用是否准确,是否严格按照总局下发的退税率文库审核审批办理退税。对调整出口退税率的货物,是否严格按照出口货物的报关离境日期执行。对多退的税款,要依法扣回,少退的税款予以补退; 

(四) 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的计算是否准确;其计税离岸价格是否正确; 

(五) 对生产企业是否存在已出口但不申报“免、抵、退”税的情况; 

(六) 对生产企业超过规定期限仍未取得有关单证的出口是否按规定补税; 

(七) 对借权、挂靠企业已办理的退税,是否按规定全部追缴入库; 

(八) 对出口卷烟有无超免税计划办理免税的问题; 

(九) 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其申报办理退税所附送的凭证是否齐全、完整;其贷款性质是否属于限定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十) 实行A、B 类退税管理的出口企业是否将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税凭证收齐;清算时对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税凭证的已退税款,是否予以扣回;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核查的内容。 

六、 清算报表及清算报告上报要求: 

(一) 为及时掌握2002年的出口退(免)税情况,出口企业应认真填具《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表》(附件8)或《生产企业退(免)税清算表》(附件9),于2003年1月15日前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经过初步逻辑分析、汇总后,应在尽可能保证数据准确性的基础上,于2003年1月20日前将本地区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表》(附件1)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二) 2003年3月31日清算工作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于2003年4月20日 前,将本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表(附件2至5)及清算报告正式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另外,对确定的大型出口企业,除统计在上述清算报表中外,还要单独按附件2的格式统计上报其退(免)税清算情况。 

特此通知。 

附件: 

1.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表(略) 

2.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汇总表(略) 

3.特殊政策退(免)税清算表(略) 

4.出口卷烟免税情况统计年报表(略) 

5.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清算汇总表(略) 

6.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汇总表(略) 

7.外贸企业清算备案明细表(略) 

8.外(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表(略) 

9.生产企业退(免)税清算表(略) 

10.卷烟出口企业清算表(略) 

11.出口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清算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