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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2]1138号                2002-12-26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3年3月31日止,对出口企业2002年办理的2002年当年及以前年度清算备案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以及应退(免)税情况进行清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2002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切实加强对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工作部署落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确保按时、高质量的完成清算工作任务。 

二、2002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完成的好坏,直接影响到2003年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的开展。其中2002年度应退未退结转2003年的退税额,是总局分配下达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税计划的重要依据;2002年度应免抵而未免抵结转2003年的免抵税额,也是总局下达、调整2003年度税收收入计划的依据之一,各级国税机关必须层层把关,层层负责,确保清算上报数字特别是2002年度应退税未退税结转到2003年免抵税额及退税额的准确性,不得为申请退税计划而弄虚作假。对上报数据不实的,一经发现,总局将以2002年度下达的全年出口退税计划为基数,扣减其2003年的出口退税计划,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员的责任。 

三、本次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企业范围,包括在2002年发生出口退(免)税业务的所有企业。 

四、 2002年是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第一年。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清算,是2002年度清算工作的重点。结合2002年“免、抵、退”税管理工作的特点,对2002年度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清算实行以下办法: 

(一) 对2002年12月及以前月份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齐全部分的退(免)税管理。2003年1月5日前,生产企业应将其2002年12月份及以前月份退(免)税单证收齐部分的出口货物,向退税部门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的程序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 

(二) 对于2002年12月以前月份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不齐部分的退(免)税管理。2003年1月15日前,生产企业应将2002年所有退(免)税单证不齐部分的货物,填具《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明细表》(附件6),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予以备案。对经查实未备案的上年出口货物,征税机关按内销货物予以补税。 

(三) 对生产企业已备案的2002年出口货物,实行单独申报、审批“免、抵、退”税的管理办法。对生产企业已备案的、2003年6月30日前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税务机关按免抵退税总额审批免抵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免抵税额=免抵退税总额; 

免抵退税总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退税率-免抵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出口退税率。 

对在2003年6月30日前仍未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征税机关一律按内销货物予以补税。 

五、 在清算过程中,要重点对以下方面的内容进行核查: 

(一) 出口企业(包括外贸、工贸企业和自营、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下同)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问题。如存在涉嫌骗税问题的,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二) 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所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专用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是否规范、真实有效,有无伪造、涂改、非法购买、虚开代开和其他弄虚作假的问题;在具体办理退(免)税过程中,是否真正做到了单证相符、单证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专用税票等电子信息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