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4-07-23    发文字号: 财税[2004]126号 
 

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要求明确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契税政策的请示》(浙江省财农税字[2003]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三、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