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严重损坏房屋】 指年久失修,破损严重,但无倒塌危险,需进行大修或有计划翻修、改建的房屋。
  【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二、房屋面积
  (一)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是指含自有(私有)房屋在内的各类房屋建筑面积之和。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住宅建筑面积】 是指供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包括企事业、机关、团体等的集体宿舍和家属宿舍。
  【成套住宅建筑面积】 是指成套住宅的建筑面积总和。
  【危险房屋建筑面积】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减少建筑面积】 指报告期由于拆除、倒塌和因各种灾害等原因实际减少的房屋建筑面积(包括私有房屋)。

  (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a)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b)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c)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d)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e)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f)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g)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h)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i)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j)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k)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l)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m)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n)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o)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2、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a)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b)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c)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d)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e)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a)层高小于2.20m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m的地下和半地下室。
  b)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蓬等。
  c)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d)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e)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f)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g)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h)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i)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j)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三)房屋使用面积
  【房屋使用面积】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