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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试行)》的通知

  建住房[2002]66号              2002.3.20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根据建设部“十五”期间统计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我们制定了《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编制2001年年报起执行。

  《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试行)》主要包括房屋、房屋用地、房屋及居住状况、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房地产中介、房屋权属、物业管理及房屋修缮、房屋拆迁、房地产行业学会协会、住房制度改革共十一个部分。各地在组织2001年年报和2002年定期报表的上报工作时,应将《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试行)》与《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试行)》同时布置。

  附件: 

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房屋
  一、房屋分类
  二、房屋面积
  第三章 房屋用地
  一、房屋用地面积
  二、房屋用地按用途分类
  三、土地管理
  第四章、房屋及居住状况
  一、房屋状况
  二、房屋建设状况
  三、居住状况
  第五章 房地产开发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
  二、基本情况指标
  三、房地产投资完成情况
  四、资金来源
  五、土地购置和开发情况
  六、房屋面积及价值指标
  七、商品房屋销售与出租情况
  八、开发经营情况
  九、其他指标
  第六章 房地产交易
  一、房地产交易
  二、房地产交易税费
  第七章 房地产中介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
  二、房地产咨询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
  四、房地产经纪
  五、住房置业担保
  第八章 房屋权属
  一、房屋权属登记
  二、房屋权属登记分类
  三、房屋权属证书
  二、房地产权属档案
  第九章 物业管理及房屋修缮
  一、物业管理
  二、房屋修缮
  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第十章 房屋拆迁
  第十一章 房地产行业学会、协会
  第十二章 住房制度改革
  一、房改及住房保障政策落实情况
  二、住房公积金

  第一章 房屋
  一般指上有屋顶,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御寒保温,供人们在其中工作、生活、学习、娱乐和储藏物资,并具有固定基础,层高一般在2.2米以上的永久性场所。但根据某些地方的生活习惯,可供人们常年居住的窑洞、竹楼等也应包括在内。
  【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出租的房屋。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存量房】 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
  【再上市房】 是指职工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房首次上市出售的房屋。
  一、房屋分类
  (一)按房屋用途分类
  房屋用途应按设计所规定的用途进行划分。如果与住宅、商业经营用房有关的兼有两种以上用途的房屋,应按设计规定的用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如一栋住宅楼的地下室不住人,一层为商店,其余为家属住宅,则应将地下室面积计入其他用途,商店面积计入商业营业用房,其余面积计入住宅,如一座厂房带有生活间、办公室,可都计入厂房面积。
  1、住宅
  【住宅】是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括托儿所、病房、疗养院、旅馆等具有专门用途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