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5、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建设用地具体范围限于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税之列。

  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以外其它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补缴耕地占用税。

  6、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资优势产业按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执行。

  上述免税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法规执行。

  三、具体执行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另行法规。

  四、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国税函[2009]399号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目录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411号 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办发[2001]73号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
       财税[2007]65号西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纳入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国发[2007]39号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
       财税[2006]165号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
       国发[2000]33号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
       国税发[2002]47号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
       财税[2001]202号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