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