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颁布前,根据有关规定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参股企业,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参照本规定补办有关手续,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