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核实的主要工作和基本要求
(一)主要工作:
1.审查核实《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和"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报告"是否按照法规的要求进行填报和编写;
2.审查核实有关数据是否准确、真实,必备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按法规向企业出具坏账损失的证明文件;
4.审查企业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是否可行,是否符合税法、财务处理法规;
5.签署审查核实意见。
(二)基本要求:
1.全面分析、掌握所属企业的资产、财务管理状况;
2.对所属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类排队,为企业改制和加强管理打好基础;
3.做好工作总结,提出具体整改措施、意见或建议。
第九条税务部门会同清产核资机构审核批复的主要工作和基本要求
(一)主要工作:
1.协商本地区资金核实工作的组织、审批方式、方法;
2.对本地区资金核实工作进行部署,提出具体时间安排意见;
3.核实主管部门报送或按法规由企业直接报送的《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和"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报告";
4.对数额较大的资产损失、资金挂账损失、资产价值重估增值等进行专项核实;
5.对《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和"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报告"提出审批意见,并下达审批文件。
(二)基本要求:
1.对企业申报的《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和"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报告"核实、认定要准确,审批要及时;
2.要严格按照清产核资有关政策法规进行审批;24175(17-4)
3.资金核实工作的组织实施要方便企业,政策落实要充分、到位;
4.本地区资金核实工作的时间安排要与全国的统一部署协调一致。
第十条企业调账的主要工作和基本要求
(一)主要工作:根据主管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清产核资机构下达的批复文件,再次对企业整个清产核资工作进行重点复核,在此基础上调整有关账目,进行必要的税收、财务处理。
(二)基本要求:调账前要对企业整个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复核,如发现差错,要及时纠正并向主管税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要严格按照主管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清产核资机构下达的批复文件进行调账。第二章资金核实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由各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清产核资机构,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和税收征管范围分级、分系统地组织实施。其中:中央各部门、单位直接管理的集体企业的资金核实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集体企业由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税收征管范围分工分别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核实工作的组织领导,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成立领导小组或设立临时机构,或指定专职人员负责资金核实组织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