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
[全文废止]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8]106号  发文日期:1998-06-2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的操作,确保工作质量和全面完成工作任务,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财清字[1996]11号)、《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法规》(国税发[1996]217号)、《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232号)等有关文件的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及主管部门、各级税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三条资金核实工作的任务是,在企业完成资产清查、资产价值重估和产权界定工作基础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政策法规,对企业资产实际占用量重新审查核实,并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以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总量。

  第四条资金核实工作的主要目的

  (一)通过核销企业的一部分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损失,减轻企业包袱;24175(17-2)

  (二)建立健全企业各项资产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加强税务部门对企业财务和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

  (四)为填报清产核资报表和做好产权登记打好基础。

  第五条资金核实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认真贯彻落实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各项政策法规;

  (二)资金核实工作可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结合,优先解决改制企业的相关问题;

  (三)正确处理企业暂时困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

  (四)依法审批经过核实认定的事项。

  第六条资金核实工作由企业(核实申报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核实部门)、税务部门及清产核资机构(审核批复部门)共同完成。其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一)企业核实申报。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企业在完成资产清查、资产价值重估、产权界定基础上,应按时填制《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编写"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报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后一并报送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核实;没有主管部门的,可直接报送主管税务部门进行核实审批。

  (二)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核实。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材料,经审查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送主管税务部门核批。

  (三)税务部门审核批复。主管税务部门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报送的材料,经审查核实后,会同同级清产核资机构进行批复。

  (四)企业调账。企业根据主管税务部门的批复意见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条企业申报的主要工作和基本要求

  (一)主要工作:

  1.企业要在完成资产清查、产权界定、资产价值重估工作基础上,对各项资产、负债、权益进一步审查核实。核实重点是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资金挂账损失,投资损失,资产价值重估增值,各项权益的增减变动情况等。

  2.按照清产核资有关政策法规,企业对清理核实后的有关问题提出详尽的处理意见,填报《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编写"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报告",按法规的程序进行申报。

  (二)基本要求:

  1.真实准确地核实企业的各项债权、债务、所有者权益及各项资产价值总量;

  2.详细分析各项资产结构、质量及管理使用状况;

  3.实事求是地反映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暴露出的问题要有明确的处理意见;

  4.按法规报送的证明文书、凭证等必须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