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第十三条 会议所有支出必须经财务主管签字同意方能报销,所有支出协议必须由财务主管签署。
  第十四条 除因特殊情况报经财政部批准同意外,召开国际会议一律不准购买设备。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国际会议的收入主要包括:会议注册费收入、国际组织专项拨款、国家财政拨款、赞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会议注册费是指根据国际惯例,由会议承办者向与会代表收取的用于会议支出的费用。
  国际组织专项拨款是指国际组织因召开会议而拨给会议承办者的专项会议费,会议承办者应积极向国际组织申请专项拨款。
  国家财政拨款是指在国际会议无注册收入和国际组织专项拨款,或者注册费收入和国际组织专项拨款不足以弥补会议支出时,经审核,国家财政对召开国际会议的补助。
  赞助收入是境内机构或部门、企业、个人出于自愿,无偿给国际会议提供资金或物资上的援助而形成的收入,严禁不顾国家尊严的影响,索取或接受境外机构的赞助。
  其他收入是指召开国际会议时举办展览、展示会收入、广告收入、旅游中介收入等。

  第十六条 召开国际会议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纳入预算管理,统收统支会议结余应全额上交财政。
  第十七条 国际会议结束后,承办单位除按规定年终专项向财政部报送决算外,还应于会议结束后3个月内,向财政部报送详细的会议经费收支情况,并将会议总结及时抄送财政部。

  第十八条 召开国际会议得到的赞助物资及会议期间购买的办公用品、消耗材料等应加强管理,对财产物资的取得、保管、领用要有严格的报批程序,指定专人负责,召开大型国际会议必须制定相应的物资管理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为召开国际会议而购置或通过赞助取得的各项财产物资,在会议后半年内应作价处理,价款上交财政,具体处理方案报财政部审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召开大型国际会议,承办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财行[2012]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