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关于印发《在华召开国际会议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外字[1997]543号                       1997.12.12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
  为了规范在华召开国际会议的财务管理,提高会议经费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在华召开国际会议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

在华召开国际会议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扩大,国际交往日渐增加,在华召开的国际会议也不断增多,为了规范在华召开国际会议的财务管理,提高会议经费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华召开的国际会议是指国际组织在中国境内召开、由中方承办、有部分或全体国际组织成员参加的专门性会议,或者由中方有关部门主办,邀请两个以上国别代表参加的专门性会议。

  第二条 凡需报请国务院或有关外事部门批准申办、会议经费支出由财政拨款解决的大中型国际会议,必须会签外交部、财政部同意后,方可上报审批。
  申办单位的财务部门认真测算经费开支情况,会议经费支出概算要随会签文同时报送财政部。
  大中型国际会议召开前一年,承办单位财务部门须会同业务部门编制详细的会议收支预算,报财政部审批。

  第三条 由各部委批准召开的小型国际会议,会议经费需由财政拨款解决的,各单位在上报的年初预算中应做详细说明,财政部在安排单位预算时统筹考虑。
  第四条 召开大型国际会议必须设有专门为大会服务的财务机构,召开中小型会议也应配备专职的财务人员。
  第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国际经费会议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财政部负责对各单位举办国际会议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章 支出管理
  第六条 在华召开国际会议应按国际惯例办事,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经费支出,努力做到以会养会。

  第七条 国际会议的支出范围包括:
  1.召开会议所必须的场地租金,同声传译设备及办公设备租金;
  2.会议开幕式或闭幕式一次冷餐招待会(酒会)的费用;
  3.会议工作人员食宿费用、志愿人员工作午餐费用及误餐补贴;
  4.同声传译人员劳务费、境外同声传译人员的国际旅费;
  5.会议文件的印刷费、会议代表及工作人员的制证费用;
  6.会议代表往返驻地与会场的交通费用及会议必要用车的费用;
  7.为筹备会议而发生的专项国际邮电通讯费用;
  8.会议如有注册费收入,中方可承担国际组织官员及秘书处人员会议期间的食宿费;
  9.其他经财政部专项批准的支出。

  第八条 未经财政部同意,承办单位不得擅自对外承诺提供除会议场地、会议必要设备(不含耗材料支出)外的任何免费服务。

  第九条 以下支出应由会议代表自付:
  1.会议代表往返的国际、国内旅费;
  2.会议代表的食宿费用及个人消费;
  3.会议代表的医疗费用;
  4.会议代表的参观游览费用;
  5.会议代表往返机场的交通费和机场建设费;
  6.其他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条 同声传译人中的食宿费用、交通费、机场建设费及与会议无关的各项费用自付。
  第十一条 国际会议规模在 300人及以下的(不含工作人员,下同)工作人员与会议代表的比例不得超过1∶10;会议规模超过300人的,超过部分人员与会议代表的比例不得超过1∶15;驻会的工作人员不得超过会议工作人员的50%。
  第十二条 会议规模在 100人以下的,大会期间会议工作人员食宿费标准按召开国内会议有关标准执行;会议规模在100人以上的,会议工作人员住宿费标准为每天 120元,工作餐标准为每天80元,误餐补贴为每天30元;会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不得发放误餐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