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航集团
继续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8]376号  发文日期:1998-06-24

北京、上海、重庆、湖北、江苏、安徽、广东、四川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宁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以下简称长航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大型企业集团,到1997年底,合并缴税期限已满。为进一步支持长航集团的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略)

  二、长航集团所属合并缴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长航集团所属合并缴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