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1998年度计算机类设备采购范围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8]377号  发文日期:1998-06-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总局统一选型确定的1998年度税务系统计算机类设备购置范围发给你们(详见附件),请在进行计算机类设备采购工作时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本购置范围运用于各级税务机关组织的计算机类设备采购。
  二、各地选购的工作站设备必须为国产设备,低档服务器设备也应逐步国产化,中高档服务器、打印机、电源等可适当选择进口设备。附件中各厂商各类设备的报价如有调,总局将另文通知。
  三、附件中所列产品型号均为经总局性能测评和报价审核后确定的优选产品,各地可直接进行采购。如需批量采购附件所列型号以外(同一厂商不同型号或同一型号不同厂商)的计算机类设备,各地应先向总局(信息中心)了解拟选产品的测评情况,并按照国家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采取竞争招标的办法,在保证设备质量、性能要求和售后服务的前提下,选择价格最低者进行采购,并将设备采购合同函报总局(信息中心)审核备案。
  四、各地在计算机类设备采购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回扣、佣金、手续费等问题处理意见的规定》(国税发[1996]114号),并根据本通知(附件)和总局不定期提供的有关价格信息,加强对所属税务机关计算机类设备采购的指导管理工作。
  五、附件中各厂商的各项报价,以及今后总局继续公布的最新报价请各地注意保密,不得向税务系统以外的单位透露或提供,也不得为系统外的单位代购附件中的各类设备。

  附件:1998年度税务系统计算机类设备购置范围(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