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机构,由授权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认定机构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工作人员在认定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年审申请表等表格及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年审申请表等表格及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0]18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发[2011]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联软[2013]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