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 教育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部联产[2000]968号 20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软件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特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鉴于当前各地软件企业和软件行业协会的实际情况,软件企业的认定工作暂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一级进行,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扩大到地级市。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速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均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职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对全国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并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建议,确定各地省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并公布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名单;(二)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三)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域地(市)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二)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四)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六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推荐,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为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二)会员以企业为主,其中软件企业在30家以上:(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不少于5名熟悉软件行业情况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可安排专人负责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设立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基本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暂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代理有关认定工作。
第八条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负责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其职责是:(一)受理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二)组织软件企业认定的评审与年审;(三)提出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初选名单;(四)将初选名单报当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认定工作。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负责,初选名单报信息产业部审核:(一)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外资股份占50%以上的;(二)年营业收入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分支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
第十条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受信息产业部委托对各地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必须坚持为企业服务、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宗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履行所承担的软件企业认定职责。软件企业认定的收费标准由信息产业部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