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
[全文废止]
发文字号:财税[1998]114号 发文日期:1998-06-15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本文自2009.02.26日起停止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的扣除率由10%下调为7%,凡1998年7月1日以后申报抵扣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不论运输发票何时开具,其所注册的运输费用是否已经支付,均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二日
抄 送:国务院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