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购进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准予抵扣,不存在划分问题。
二是免税收入不换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29号)规定,纳税人在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对其取得的销售免税货物的销售收入和经营非应税项目的营业收入额,不得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
三是特殊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8号)规定,确定文化出版单位用于广告业务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应以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为划分标准,凡文化出版单位能准确提供广告所占版面比例的,应按此项比例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此,对于出版物无法划分的进项税不按销售货物、提供应税服务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收入比例划分。
四是计算及时。对于存在难以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情形时,纳税人不能先全部视同生产应税项目,全部列入进项税金抵扣,然后再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并作转出处理,这样存在滞纳缴税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