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88号 2000.11.17
各省、自治程、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1995]288号)规定:
“纳税人为制作、印刷广告所用的购进货物不得计入进项税额抵扣,因此,纳税人应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由于该通知未明确应以何种标准进行“准确划分”,因此各地执行不尽一致。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确定文化出版单位用于广告业务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应以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为划分标准,凡文化出版单位能准确提供广告所占版面比例的,应按此项比例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本通知自2000年12月1日起执行。
此前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作纳税调整,凡征税不足的,一律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计算应补征的税款。
相关政策—— 国税函[1997]5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 政策辨析—— 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不得抵扣时公式中的销售额,到底折不折不含税金额? 正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某文化公司是“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既经营古旧图书、其他图书及电子出版物,又提供广告等文化创意服务,还经营一个餐饮部。假设2013年8月~12月实现营业收入8500万元,累计进项税为1050万元。其中,古旧图书销售收入1200万元、餐饮业收入1500万元,销售外购货物3500万元,外购货物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金为460万元。由于无法划分用于免税货物、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企业自行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金=(1050-460)×(1200+1500)÷8500=187.41(万元)。税务机关认为不正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全文废止]附件1第二十六条明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税屋提示——参考后续政策:财税[2013]10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上述公司将能够准确划分进项税的销售外购货物收入作为“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是不正确的。“当期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是指与“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对应的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收入,无关联的其他收入不应包括在内。为此,不得抵扣的进项税=(1050-460)×(1200+1500)÷(8500-3500)=318.6(万元)。 实务中,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范围。“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是指企业在购入货物时,没有明确是用于应税、免税、简易计税项目还是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并且在使用时既用于应税,又用于免税或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同时又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部分。这里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