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征税机关应在接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的当月,以正式文件通知同级国库办理调库手续。

(二)审核审批职责

1.主管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审核职责

(1)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与“免、抵、退”税有关项目的填报是否正确;

(2)根据退税部门提供的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税凭证或未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出口货物的信息,按规定计算征税(另有规定者除外);[条款失效]

(3)根据退税部门年终反馈的《免抵退税清算通知书》,对出口企业纳税申报应调整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核检查;

(4)根据退税机关开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以正式文件通知同级国库办理免抵税额调库手续。

2.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主要审核职责

(1)负责受理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申报并审核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凭证的内容、印章是否齐全、真实、合法、有效;

(2)审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报表种类、内容及印章是否齐全、准确;

(3)审核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是否与有关部门传递的电子信息(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外管局外汇核销单信息、中远期收汇证明信息、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信息等)是否相符;

(4)负责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疑点的核实与调整;

(5)负责“免、抵、退”税有关单证的办理;

(6)根据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情况及出口电子信息,将超出六个月未收齐单证部分和未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免抵退出口货物情况反馈给征税部门;

(7)负责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资料的管理和归档,“免、抵、退”税资料原则上最少保存十年;

(8)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年终清算,将《免抵退税清算通知书》及时上报退税机关并反馈给征税部门。

3.退税机关的主要审核审批职责

(1)负责“免、抵、退”税内外部电子信息的接收、清分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的维护;

(2)负责对基层退税部门审核的“免、抵、退”税情况进行抽查;

(3)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的出具,负责办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业务应退税额的退库;

(4)负责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情况的统计、分析,并于每月10日前上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统计月报表》(见附件八);

(5)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清算的组织、检查、统计、分析、并按时汇总向总局上报年终清算报告及附表。

六、其他问题

(一)关于“免、抵、退”税年终清算、检查、出口非自产货物(包括委托加工和视同自产货物)、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及小型出口企业标准等问题的规定另行下达。

(二)各地可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的基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予以执行。

附件: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略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略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略

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略

5.《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略

6.《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略

7.《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略

8.《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统计月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