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上海索迪斯万通就餐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就餐服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584号        1999.8.30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外合作上海索迪斯万通就餐服务有限公司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沪税外[1999]56号)收悉。

       文中称,上海索迪斯万通就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迪斯公司)经营方式为:
       通过向用餐者发售“万通就餐卡”,持卡者可到与索迪斯公司签订“万通就餐卡”体系入网合同的指定餐饮场所(企业)就餐,并通过“万通就餐卡”进行结算。索迪斯公司对就餐者除收取就餐款外,还按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

       索迪斯公司同餐饮场所(企业)结算时,全额转交就餐款,并按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

       关于索迪斯公司上述经营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可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计征营业税,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第四条的规定,以索迪斯公司实际取得的收入,作为应税营业额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