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股东以借款为名抽回注册资本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的的请示的答复
企指函字[1999]6号 1999-4-27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公司股东以借款为名抽回注册资本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的的请示》(黑工商函[1999]1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公司股东为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借款方式全额抽回其出资的,应按抽逃出资行为处理。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股东以借款为名抽回注册资本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的请示
黑工商函[1999]11号 1999年3月12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
最近,我们在对企业进行定期检查中发现,个别公司的股东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的处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又与参股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将其出资以借款方式全额抽回。
对于这种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抽逃注册资本行为,并按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请示当否,请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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