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对政协九届全国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第0950号提案的答复

[全文废止] 
  
发文字号:财税政字[1998]144号   发文日期 :1998-05-26

文家庭委员:

  您提出的“建议解决贫困山区、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农副产品出售难,收购向农民打白条的问题案”收悉,现就其中有关财政税收的问题答复如下:
  您提的问题很重要,国家对扶贫工作一向很重视,在财政补助和农业税收方面都给予了扶持。
  一、关于财政补助。近年来,中央财政通过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及新增发展资金、预算扶贫资金、温饱基金等项资金,不断加大扶贫力度。按照《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央财政安排的扶贫资金可以用于农技培训和推广应用,1997年中央财政又增加了15亿元扶贫资金,其中相当一部分用于推广科学技术和农民技术培训,支持了科技扶贫工作。
  二、关于农业税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对贫困地区的减免税政策规定有:
  1、农业税。农民的生产或生活有困难的革命老根据地,生产落后、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交通不便、生产落后和农民生活困难的贫困山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减征农业税。
  2、农业特产税。对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及其他地区中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农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准予免税。
  感谢您对扶贫工作和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 (010)68552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