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对政协九届全国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第2516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字号:财税政字[1998]147号  发文日期:1998-05-26

陈宗德等10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应对机动车征收高额附加税的提案收悉,现就财政方面的问题答复如下:
  通过对汽车产品征收高额税收,实现税收引导合理消费、调节产业结构的功能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汽车产品负担的税收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车船使用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其中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分不同车种按排气量大小分别适用3%、5%和8%,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税率(或征收率)分别为1%--7%和3%(计税依据为纳税人交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额),乘人汽车的车船使用税为每年每辆60--320元(汽车使用过程中负担的唯一税种)。从税种结构上看,现行税制在对汽车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又征收了消费税,体现了政府通过高税引导汽车消费的政策意图;从税收负担水平看,无论与征收消费税的其他产品,还是与其他国家(如日本和韩国)相比,我国汽车产品的税负水平确实是比较低的。但是,目前汽车行业的总体负担却非常重,主要是由于名目繁多的收费造成的。据统计,除国务院统一规定的涉及汽车的7项收费项目外,各地都对汽车规定了各种名目的收费,且收费标准偏高,其负担率数倍甚至数十倍于税收负担率,严重地影响了我国汽车行业的发展。
  综合以上情况,我们认为,在目前汽车行业承担的收费负担水平未改变的前提下,再对汽车征收高额附加税,虽然近期看有利于财政收入的大幅度增长,但从长远看巩恐更不利于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最终不利于提高汽车行业的税收贡献能力。因此,我们认为,在今后的改革过程中,应首先结合“费改税”对汽车行业的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并在此基础上择机对汽车产品的税收政策进行改革和调整,以确保既不对汽车行业发展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又能筹集公路建设等资金。
  此外,我们认为,公路交通拥挤与汽车产业的发展始终是一对矛盾,产生这种矛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单靠增加税收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而是需要各部门、多方面的共同参与、研究对策。
  感谢你们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 68551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