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五)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一)申报程序

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先向主管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并向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退税部门)办理退税申报。退税申报期为每月1~15日(逢节假日顺延)。

(二)申报资料

1.生产企业向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办理增值税纳税及免、抵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

(2)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见附件一);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生产企业向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见附件二);

(3)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

①《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见附件三);

②《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见附件四);

③《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报表》(见附件五);

④《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见附件六);

(5)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

①《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②与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的报表;

③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④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

⑤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⑥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

⑦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申报“免、抵、退”税时,除提供上述申报表外,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5)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

(6)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三)申报要求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的申报要求

(1)“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填写享受免税政策出口货物销售额,其中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销售额为当期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

(2)“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有进料加工业务的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