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
大一次会议第805号议案(转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财税政字[1998]80号  发文日期:1998-05-19

计芯华等30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改教育费附加为“教育税”和议案(转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长期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十分重视教育工作。为了发展我国的教育事业,实现科教兴国的战略目标,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将此项收入列为教育事业专项经费。教育费附加作为经费的一项稳定来源,对增加教育投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关于你们对现行教育费附加征管情况的分析,我们认为是实事求是的。从近几年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情况看,城市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还比较规范,虽然存在征收率不足问题,但总体效果上看,近几年收入逐年增长,1997年达到103亿元,比1994年增长60%左右。现在主要问题是出在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方面:一是全国缺乏统一的征收办法,各地在执行中随意性较大;二是按农民纯收入的1.5%--2%征收,实际负担超过城市教育费附加负担水平,农民有抵触情绪;三是在管理方面存在挪用乱支问题,农民意见,教师也有意见。鉴于以上问题,我们认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农村教育费附加征管制度已势在必行。将教育费附加改为征收教育税是比较好的选择之一,它有利于规范征收和管理。目前,国家财税部门正在积极结合“费改税”的工作,进行开征教育税的可行性研究,我们将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拟定较为妥善的改革方案,报国务院审定。

  感谢你们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 68552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