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疆棉”供货企业名单的通知 [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8]115号 1998-02-20
税屋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规范新疆棉顶替进口棉加工出口产品(以下简称"出缰棉")的出口退税管理,切实落实好"出疆棉"退税政策,防止发生骗税,根据有关地区的要求,现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新疆维吉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提供的"出疆棉"供货企业名单下发好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出口企业从非列名供货企业购进棉花加工出口的产品,不得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126号)的有关法规办理退税。
附件:"出疆棉"供货企业名单
附件:
"出疆棉"供货企业名单
一、 中华棉花总公司
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麻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企业集团公司西安分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企业集团公司上海分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企业集团公司天津分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企业集团公司乌鲁木齐棉麻二级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企业集团公司大河沿棉麻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企业集团公司南疆分公司库尔勒棉麻站
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棉麻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