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
1998年进口部分品种化肥、农药和粮食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发文字号:署税[1998]82号 发文日期:1998-02-17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对1998年国家计划内进口的部分品种化肥、农药和粮食继续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进口化肥、农药进口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94号)和《关于1998年进口部分品种粮食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95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口地海关对上述通知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化肥、农药和部分品种粮食进口,分别凭《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和进口许可证直接按“国批减免”(代码为898)办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
二、上述通知执行期限为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以到货日期为准。对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按《海关总署关于市场物资进口环节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署税传[1998]2号)规定具保放行的免税物资,请按本文规定办理结案手续。
三、各地海关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免税品种审核验放,超出规定的品种应照章征税,不得擅自扩大免税范围。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总署关税司联系。
附件一:关于1998年进口化肥、农药进口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附件二:关于1998年进口部分品种粮食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附件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进口化肥农药进口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1998年1月6日 财税字[1997]194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1998年国家计划安排进口的化肥、农药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1.对国家计划内进口钾肥、磷酸二铵、复合肥等化肥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进口氮肥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2.国家计划内进口农药成药(我国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除外,详见附表1)和农药原药(具体商品目录见附表2)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3.进口单位凭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配额和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本通知执行期为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
附表:1.我国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
2.1998年进口农药原药商品目录
附表1 我国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
序号 中文名 英文通用名
1 艾氏剂 Aldrin
2 乐杀螨 Binapacryl
3 毒杀芬 Camphechlor
4 敌菌丹 Captafol
5 氯丹 Chlordane
6 杀虫脒 Chlordimeforom
7 三环锡 Cyhexatin
8 滴滴涕 DDT
9 1,2-二氯乙烷 1,2-Dichloroethane
10 三氯杀螨醇 Dicofol
11 狄氏剂 Dieldrin
12 二溴氯丙烷 DBCP
13 地乐酚 Dinoseb
14 二溴乙烷 EDB
15 异艾氏剂 Endrin
16 环氧乙烷 Ethylene oxide
17 氟乙酰胺 Fluoroacetamide
18 六六六 HCH
19 七氯 Heptechlor
20 六氯苯 Hexachlorobenzene
21 除草醚 Nitrofen
22 五氯苯酚 Pentachloropenol
23 五氯硝基苯 Quintozene
24 除草醚 Nitrofen
25 鼠甘伏(甘氟) Gliftor
注:以上农药品种无论以任何方式进口均不得享受减免增值税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