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监狱是国家的专政机构,从长远和规范的角度上看,其经费开支主要应通过国家财政支出解决。目前监狱系统实行的监企合一的体制,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建立的,已不适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应逐步实行监企分离。鉴于目前监狱企业作为经济组织,仍承担着一定的政府职能,很难与一般的社会企业开展平等竞争,我们意见,可对监狱、劳教企业在“九五”后三年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每年约8亿元左右)。返还的税款主要部分(如70%)作为增加国家对企业补充的资本金,解决监狱、劳教企业资产负债率高,利息负担重等困难,为实行监、企分离创造必要的条件,少部分(30%)可以用于解决狱(所)政设施维修经费不足的问题。

  妥否,请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