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建立证书人员人才库,并向社会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八条专业能力分级评价根据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进程适时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2

税务代理专业能力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税务代理专业能力评价(以下简称能力评价)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条 能力测试科目设置《税法基础》和《涉税代理实务》2个科目。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90分钟,满分成绩为100分,合格成绩为60分。

第三条 能力测试以计算机标准化考试的方式,采用实务模拟系统进行,原则上于每年6月和12月的第二个周末组织两次考试。2019年能力测试拟于5月公布报名通知,12月考试。具体时间以发布的通知为准。

第四条 考试成绩实行非滚动管理办法。一次考试须通过规定的全部测试科目为有效成绩,且个人信用良好者,方可取得《税务代理专业能力评价证书》。

第五条 参加能力评价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名手续。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按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核发能力测试准考证。参加能力测试人员应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第六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地级以上城市,以正式发布的通知为准。

第七条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组织编写考试用书、培训资料,组织命题、考务管理和考生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能力培训机构和实习、实训机构应认真做好培训的各项组织工作和课程开发工作,并就办学条件等情况向主办方备案,自觉接受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的监督。

第九条 坚持培训与考试**的原则。参与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所有考试工作(命题和考试组织管理),参与命题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培训工作。

第十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名义,编写税务代理专业能力评价考试用书和辅导教材。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