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税务代理专业能力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和《税务代理专业能力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税协发[2019]015号         2019-03-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对涉税服务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要求,提升税务代理人员素质和代理能力,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制定了《税务代理专业能力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和《税务代理专业能力评价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税务代理专业能力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2.《税务代理专业能力评价实施办法》

(只发电子件)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9年3月4日

附件1

税务代理专业能力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对涉税服务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要求,提升税务代理人员素质和代理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代理是指涉税服务人员接受委托,依法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有关税务事宜,为其提供纳税申报代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及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等。

第三条 能力评价实行以税务专业知识和实务操作能力测试,加个人信用评价的综合方式确定。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高等专科及以上学历者,均可自愿申请税务代理专业能力评价。

第五条 依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关于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依据市场需要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的有关要求精神,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税务代理专业能力评价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能力测试

第六条 能力测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

第七条 能力测试采用计算机标准化考试方式,非滚动管理,须一次测试通过规定的全部科目。

第八条 能力测试内容依据专业能力标准确定。

第九条 能力测试原则上每年举办两次。地点一般安排在地级以上城市。

第十条 能力测试成绩合格人员,且个人信用良好者,可取得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颁发的《税务代理专业能力评价证书》(以下简称“证书”),表明其已具备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相应专业能力。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章 能力培训

第十一条 能力培训是税务代理人员提升能力的重要途径,包括参加正规教育机构组织的面授、网络培训,或业务机关、涉税服务机构的实习、实训。

第十二条 承办培训的机构应规范培训教材、培训课件、培训内容和组织实施行为。同时应具备以下基本办学条件:

(一)拥有与承担能力培训相适应的教学设施和教学场所。

(二)拥有与承担能力培训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能力。

(三)能执行规范的教学计划,保证教学质量。

(四)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 取得证书人员应当按照税务师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章 信用管理

第十四条 取得证书人员纳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管理。凡年度内受到政府机关、管理部门、其他机构失信处罚,或受到刑事、行政、党纪处罚,将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第十五条 取得证书人员受到政府机关、管理部门、其他机构失信处罚或受到刑事、行政、党纪处罚且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将注销其证书。

第十六条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定期向国家税务机关涉税服务管理部门推送个人信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