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失效] 

国税函发[1995]656号  1995-12-22

税屋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文件规定,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废止。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目前我国负责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审批的单位有两家,即内资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是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但是,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4月26日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第一条法规:“《营业税税目注释》中的‘融资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与目前我国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审批管理体制不相适应。对此,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也按融资祖赁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

国税函[2000]5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909号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 
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两种方式破解融资租赁行业税收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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