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八)完善信用体系。推动商品市场以信用数据的信息化、标准化、指标化为导向,完善信用记录、发布、披露、风险预警等制度,构建以市场信用评价为核心的平台经济共治体系,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增强市场自我约束和风险抵御能力,营造商品市场平台化发展的良好环境。

  三、加强分类引导,促进商产融合

  (九)引导农产品市场强化产销对接。支持农产品市场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产品生产、流通和消费全过程应用,搭建线上线下融合的产销对接平台,多渠道拓宽农产品产销对接渠道。依托平台发展订单农业、产销一体、股权合作等,提高农民在农产品流通和加工环节的参与程度,更好链接农户、市场和消费者,构建长期稳定的农产品流通模式,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

  (十)推动工业消费品市场跨界融合。鼓励工业消费品市场依托大数据分析和智能化应用,增强对消费需求变动研判,健全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引导生产企业更好满足居民消费升级和多样化、个性化需求。推动汽车、家电等耐用消费品市场加快“互联网+”应用,完善商品购买、使用、维修、保养、报废等全周期服务,全面提升智慧消费体验。鼓励建材家居、服装鞋帽、日用百货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市场,积极探索与文旅休闲、创意体验等融合发展,更好服务消费升级。

  (十一)促进生产资料市场向上下游延伸。推动生产资料市场与企业开展供需对接,优化采购、生产、销售、物流等资源配置,培育形成一批开放、高效、绿色的供应链平台。加快技术应用和管理创新,发展“市场+平台+服务”模式,增强定制化生产、一体化服务功能,构建线上线下融合、上下游协作的生产资料流通体系,促进生产资料更好服务产业发展。

  四、发挥集聚优势,推动协同发展

  (十二)引导市场集群联动发展。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粤港澳大湾区等国家战略,完善区域协调发展机制,发挥平台集聚优势,推动跨行业跨地域的商品市场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推进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促进市场和产业集群协同发展。鼓励商品市场以数据共享为纽带,探索“城区展示交易+远郊仓储物流”或“大型市场批发+中小市场就近配送”的发展模式,促进实体市场合理布局、功能优化,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物流仓储成本。

  (十三)推动内外贸融合发展。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促进重点商品市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核心市场互联互通,打造特色鲜明的区域或国际商品集散中心。扎实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推动边境地区商品市场建设。支持在自贸试验区依法合规建设国际贸易平台,创新海关监管模式,优化通关流程,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发展,实现优进优出,提升国内供给体系质量。

  五、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准确把握平台经济发展规律,提高认识,做好统筹衔接,建立推动商品市场发展平台经济跨部门协调机制,不断完善各项促进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商品市场优化升级发展基金,根据不同类别商品市场的特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对商品市场平台化发展的分类指导、精准施策。

  (十五)健全培育机制。各地要结合国家战略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发挥自身区位和资源优势,加强规划引导,强化行业管理和重点联系。鼓励各地为民营商户参与平台经济提供职业培训和多方位服务保障,建立平台经济人才提升多渠道激励机制。支持内外贸结合好、信息化应用水平高的地区,培育一批商产融合产业集群和平台经济龙头企业。加大对商品市场开展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和区块链等信息技术研究与应用支持,引导符合条件的商品市场向高新技术企业转型。

  (十六)强化用地保障。各地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要加强对商品市场优化升级和区域联动发展的空间统筹协调。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保障商品市场优化升级用地,对利用存量房产或土地资源发展“互联网+”、电子商务等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开展线上线下融合业务的,可享受在一定年限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5年过渡期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