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9年度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关税[2019]7号             2019-2-11

农业农村部、林草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十三五”期间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农业农村部2019年度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度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已经核定(见附件1、2、3)。

  请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64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农业农村部2019年度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度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

  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度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9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