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全文失效

财税字[1998]43号         1998-03-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30号[全文失效]中“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已经到期。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1月1日起,对上述企业恢复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