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劳服企业清产核资中产权界定具体工作程序,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劳服企业资产中凡界定为集体、个人或其他投资者所有的,由地方税务部门进行资产核实,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并报地方有关部门备案;界定为国有资产的,须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并由地方税务部门进行资产核实,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十七条 劳服企业产权界定过程中与主管单位发生产权纠纷时,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地方税务部门进行调解和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劳服企业和新开办的劳服企业,应按本法规进行产权界定。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法规,阻挠、抵制或破坏劳服企业产权界定工作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建议企业主管部门对有关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法规颁布前出台的有关法规中,凡与本法规条款有抵触的,一律以本法规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法规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