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全文失效]
财税字[1998]60号 1998-04-01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本法规自2003.1.31起自动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1994年税制改革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38号)[全文失效]中的优惠政策,到1997年底已执行期满。
为支持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2000年12月31日前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