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收取会员费等
如何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5]146号   发文日期:1995-07-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法规,现就外商投资企业收取会员费等计征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举办俱乐部或类似会员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对会员入会时一次性收取会员费、资格保证金或其他类似收费,应在收取时作为企业的当期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对其会员退会时退还上述款项的,所退还的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冲减企业退款当期的收入。

        抄送: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